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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飛機應急艙門,致航班取消!乘客賠了國航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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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飛機應急艙門,致航班取消!乘客賠了國航7.7萬元

  2024年7月4日晚,浙江衢州機場,一名乘客在首次乘坐飛機時,誤將國航航班的應急艙門當作廁所門打開,導致應急滑梯自動彈出,造成經濟損失11萬多。事後,國航將旅客起訴。

  9月6日,封麵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旅客張某賠償國航各項損失77593.46元。

  航班起飛前應急滑梯彈出

  乘客誤把應急艙門當廁所門

  2024年7月4日晚,張某乘坐國航CA2754號航班從衢州機場前往成都天府機場,座位號20L。

  21:05,旅客登機完畢後,飛機艙門關閉,滑梯預位。21:10,29J的旅客告知6號乘務員其頭部被行李架上滑落的行李砸到,6號乘務員呼叫5號乘務員從後艙服務間取冰塊送至客艙。

  21:12左右,在5號乘務員取冰塊送至客艙過程中,張某走到客艙後部準備使用衛生間,誤將飛機尾部的R2門當做衛生間門打開,致使R2門在滑梯預位下打開,R2門滑梯釋放。

  法院民事判決書上提到,案涉航班配備飛機機組3人、乘務組4人、安全員1人,其中5號乘務員負責管理R2門主艙門,被告開啟R2門過程中,後艙無乘務人員。

  事故發生後,該航班取消,張某由機場公安帶走接受詢問,衢州機場地勤保障部負責安排受影響旅客的食宿。同年7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分局對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張某接受機場派出所民警詢問時表示,“感覺飛機那個廁所門很奇怪,輕輕開不動,我又很想上廁所,就用手用力一拉,門就打開了。”

  據悉,這是張某第一次坐飛機,此次前往成都是為學習理療、養生知識。

  旅客承擔70%賠償責任

  賠償國航損失7萬多元

  該事件發生後,國航起訴了旅客張某。國航方麵稱,此次事件中,張某誤放應急滑梯給航司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10847.8元,具體包含:飛機維修費用32697.8元;航班取消補償費用53000元;旅客安置費用(住宿、交通、餐飲)25150元。

  同時國航方麵認為,被告座位前方18排及後方21排均有電子屏幕用於播放安全須知,座椅前方有安全須知卡片,歡迎詞中也包含安全須知,客艙的衛生間、應急出口及所有相關安全標識均清晰、顯眼,一般旅客均可輕鬆識別並理解標識的內容。張某錯誤操作釋放滑梯完全是由於其疏忽大意,未履行一般人的基本注意義務所導致。

  張某表示,國航在客艙管理過程中存在多種違反相關規定、職責缺失、管理與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比如,涉航班的機型共有158個座位並設有8個逃生窗口,依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b)、(c)、(e)條款之規定該機應配的乘務員人數最少應大於4人而該機實際配備的乘務員人數為4人屬配備空乘人員不達標(不足)。

  同時,該航班在事發時飛機尾部無人執勤看管,該區域左右各有一個飛機逃生應急艙門及廚房,屬於客艙重要安全區域,被告從通道進入該區域時無人執勤也未放下簾布並懸掛閑人莫進等應有的安全提示。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是第一次乘坐飛機,但在其座椅前部放有安全須知卡片,電子屏幕也會播放安全須知錄像,客艙衛生間寫有“廁所”標識,其未閱讀安全須知,也未注意觀察客艙內設施的標識,並且在已經注意到飛機艙門和一般廁所門存在很大差別且無法輕易開啟的情況下,沒有向其他旅客或乘務員尋求幫助,而是依舊大力開啟艙門,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如何乘坐飛機並非屬於一般生活常識,客艙安全應當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共同保障,原告負有引導旅客正確使用飛機上設施、監控客艙和管理旅客、確保客艙安全的責任,但事發時後艙無乘務人員監管,後艙衛生間與廚房間的遮蔽簾處於打開狀態,原告自身也存在管理缺陷。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張某賠償國航各項損失77593.46元(110847.8元×70%)。案件受理費1258元(減半後),由國航負擔377元,張某負擔881元。

  同時明確,張某主張的機票款退還或折抵,因國航次日已安排補飛,張某係自身原因終止行程,故不予支持;若未按期履行付款義務,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服判決可在15日內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律師:

  確立過錯比例分擔規則有助於

  形成“旅客遵規、航司盡責”共建格局

  9月6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告訴記者,本案通過劃分旅客70%、航空公司30%的過錯比例,打破了“客艙安全責任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確立了“按過錯程度合理分擔責任”的裁判原則。這一規則既懲戒了旅客的不當行為,也督促航空公司將安全責任嵌入服務全流程。裁判導向有助於形成“旅客遵規、航司盡責”的共建共治格局,為長期維護航空安全提供穩定的規則預期。

  除民事賠償外,本案判決與《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形成有效銜接。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擅自移動航空設施屬於違法行為,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若“機鬧”行為嚴重威脅飛行安全,還可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旅客違規開啟應急艙門,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被處以行政拘留。此類規定與民事賠償責任共同構成“行政懲戒+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的立體化責任體係,對潛在“機鬧”行為形成全方位威懾。

  來源:封麵新聞(記者 楊金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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